宜牧字[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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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和《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湘财建〔2021〕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监管,科学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发展,制定了《宜章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章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方案
宜章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3年11月13日
宜章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和《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湘财建〔2021〕1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监管,科学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宜章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方案。
一、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总体目标
加快全县生猪养殖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进程,规范管理生猪养殖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奖励和扶持一批防疫条件较好、有一定饲养规模、有发展前景的生猪养殖场,确保我县生猪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生猪产业发展和生产流通,严禁挪作他用。
(二)以奖代补原则。规模养殖场必须完成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并投产,经验收合格后,将奖励资金奖补到养殖场(户),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公开透明原则。对养殖场申报情况、审核验收情况、奖励金额等进行公示。
(四)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标准高、规模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殖场;重点扶持生猪标准化示范场。
(五)不予重复原则。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三、资金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9〕39号)剩余237.1万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预[2019]234号)114万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0]133号)551万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0]279号)剩余297.495万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下达202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1]41号)100万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21]253号)536万元;《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湘财预[2022]132号)107万元。合计资金1942.595万元。
四、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方案
(一)用途: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和《湖南省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21〕13号有关文件精神,奖励资金使用安排坚持突出服务生猪生产为重点,兼顾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优先考虑生猪复产(标准化猪舍新改扩建)和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生猪稳产保供,落实生猪产能调控措施,计划安排资金约234.2万元;
2.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引进种猪进行奖补资金122.7万元;
3.创建示范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奖补资金30万元;
4.新型经营主体(生猪生产)贷款贴息资金69.3万元(原县财政垫付支出的贷款贴息资金);
5.规模养殖场生产、防疫设施配套建设奖补资金1200万元。
6.规模养殖户(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资金约286.395万元;
上述资金用途,根据资金情况及实际需要据实调整。
(二)项目申报条件及奖补标准
1、生猪养殖奖补资金
(1)申报条件:2020年度常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或者存栏经产母猪(初怀母猪除外)20头以上养殖场。该项数据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认定:一是现场核实;二是通过统计数据,2020年度有8个月存栏商品猪100头以上,或者存栏经产母猪20头以上;三是通过检疫数据,单个养殖场全年的检疫数据除以2大于100头以上)
(2)奖补标准:商品猪奖补10元/头、经产母猪奖补100元/头,单个养殖场该项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生猪品种改良资金
(1)申报条件:1.单个养殖场当年度引进种猪10头以上;2.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种畜禽场购进;3.应提供引种申报表、种猪系谱资料、产地检疫证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
(2)奖补标准:引进良种种猪奖补1000元/头。单个养殖场该项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创建示范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奖补资金
(1)申报条件:生猪规模养殖场申报国家、省、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成功,且未获得“菜篮子”工程资金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2)奖补标准: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一次性奖补15万元,获得省级称号的一次性奖补10万元,获得市级称号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4、生猪规模养殖户(场、小区)生猪生产环节,标准化新扩建项目、防疫设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
(1)申报条件:本辖区内常年存栏生猪300头(或常年存栏能繁母猪30头或年出栏500头生猪)以上的合法规模养殖户(场、小区),包括商品猪养殖场、原种猪场、原种猪扩繁场、良种猪生产场、地方品种猪资源场。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规模猪场可自愿申报。已享受生猪标准化规模场建设项目和同类粪污治理项目的猪场不再重复安排。
(2)奖补标准:一是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新建、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含生产、防疫设施)奖励标准:建设车辆高温消毒房300元/平方米;出入人员消毒房200元/平方米;新建、扩建生猪标准化栏舍100元/平方米;装猪台或者转运站50元/平方米;防鼠网15元/米;雾化消毒机1000元/台(高压消毒枪除外),单个养殖场该项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二是2019年9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含粪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奖励标准:堆粪棚建设100元/平方米;沼气池、沉淀池建设200元每立方米;氧化塘20元/平方米;排污管道10元/米;冷库20000元/座;冰柜2000元/台。已经享受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养殖场补贴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奖补资金,单个养殖场该项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申报和资金安排审批程序:
1、申报。符合本方案奖补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申请表,包括养殖场基本情况、拟建设内容等。由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进行申报,各乡镇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2、审核及拟定项目场。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组成审核验收小组,审查核实各养殖场申报情况,并对养殖场设建内容进行验收,根据审核验收结果拟定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场及奖励补助金额。
3、审批及公示。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商县财政局后将拟定的奖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县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4、资金拨付。个体养殖户由一卡通发放,公司、合作社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支付。
六、其他说明
1、所有养殖场均应具备《宜章县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未建立或未按照规定保存两年《宜章县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扣除总资金的10%。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养殖场不能享受奖励资金:(1)当年有使用违禁药物记录;(2)有相关投诉案件及县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到位的;(3)不按规定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
3、不积极配合审核组进场审核验收(包括拒绝进场验收、验收后拒绝签字等情况),视为自动放弃奖励资格。
4、所有奖补金额计算采用向下取整法。稳产保供、生猪存(出)栏以0.01万元为单位,其他项奖励金额计算以0.1万元为单位。
七、奖励资金使用管理保障措施
(一)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使用奖励资金的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或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建立专门资金使用档案。
(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拨付严格按有关文件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执行,严禁虚报数据套取国家奖励资金,凡有弄虚作假、冒领或挪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奖励项目的使用管理方案、审核验收方案由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制定。
(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对全县生猪养殖大户进行动态监测,对生猪出栏、存栏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奖优汰劣,有进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