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首批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止餐厅浪费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0日至4月14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制止餐饮浪费等工作,开展了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本次整治专项行动共组成8个检查组,检查了全县201家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将制止餐饮浪费、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作为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整治专项行动中,我局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宜章县首批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1
宜章县天塘乡学校(东风中心幼儿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1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天塘乡学校(东风中心幼儿园)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幼儿园未在食堂明显处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2
宜章县黄沙镇金豆豆幼儿园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1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黄沙镇金豆豆幼儿园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幼儿园未在食堂明显处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3
宜章县御星幼儿园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4月13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御星幼儿园有限公司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幼儿园未在食堂明显处张贴防止浪费警示标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浪费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4
宜章县里田镇旭日幼儿园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4月13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里田镇旭日幼儿园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幼儿园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无《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对本企业职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上述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幼儿园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幼儿园限期改正。
案例5
宜章县赤石乡学校(中心小学)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4月12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赤石乡学校(中心小学)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小学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无《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对本企业职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上述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学校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该学校限期改正。
案例6
宜章县赤石乡培新幼儿园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4月13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赤石乡培新幼儿园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幼儿园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无《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对本企业职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上述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幼儿园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幼儿园限期改正。
案例7
宜章县黄沙镇学校(中学)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4月14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黄沙镇学校(中学)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学校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无《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对本企业职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上述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学校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学校限期改正。
案例8
宜章县第九中学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4月14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第九中学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中学:1.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2.未对本企业职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上述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学校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学校限期改正。
案例9
宜章县启明星幼儿园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4月12日,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宜章县启明星幼儿园开展2023年春季学期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该幼儿园未能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无《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对本企业职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未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上述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幼儿园现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并责令幼儿园限期改正。
宜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5日